1、在刑事法律体系中,对伤害他人肢体,导致他人轻度伤残的情况有明确的赔偿规定。
依此类事件的处理程序,伤害方必须承担受害者的实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为了治疗和康复所参与的所有合理开支,同时,需要对其因伤误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付。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人身受到损害的行为人应负责向受害者支付必需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与医学治疗康复过程相关的合理费用,同时也需对其因病误工而引发的经济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
3、若伤害导致受害者残疾,司法机关将要求行为人对受害者支付辅助器具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对于致人死亡的事件,行为人除了要向死者家属支付丧葬费用之外,还要承担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