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一方坚持拒绝解除关系的情况,身处困境的一方可考虑通过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交离婚申请的方式来争取自身权益。
在此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资料、结婚证书以及详细且明确的起诉书及其副本,以备法院受理并进行案件审理工作。
若经过法院深入调查研讨后,发现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已经严重破裂,则有可能判定解除其婚姻关系。
以上情节都属于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常见案例:
(1)涉及到未经认可的婚姻关系或与他人共同居住;
(2)在婚姻中发生过家庭暴力行为或者存在有意虐待、遗弃配偶及子女的事实;
(3)存在长期赌博、吸食毒品等恶劣习惯且屡次教诲均未能改正者;
(4)由于情感纷争而显著分为不同生活圈超过两年时间;
(5)除前述事项之外明示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特殊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