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论上讲,经过法院裁定认可后,仍可依法保留被抵押之房产。
在这其中,倘若出现了迫在眉睫的危机状况,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针对已抵押房屋的财产申请保全措施,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任何过程中,都不应影响到抵押权人应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2.在广大的民间借贷领域中,当发生此类交易行为之时,出借方有权提出相应的要求,即借款人需为其债务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效力的担保方式,这种担保方式主要包括由借款人以屋产权属作为抵押品的保证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