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措施包括以下要点:
首先,对于历史悠久且享有声誉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而言,若发现对方在注册过程中存在恶意行为,那么对于此类商标的保护将不再受到五年时间的限制,因为这已经远超出了正常的商业竞争范畴。
另外,援引驰名商标的主张权益的期限并无明确规定。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驰名商标并不要求必须已在国内进行注册方可受到保护。
其次,当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冲突时,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基于自己的判断,认为他人擅自将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名称登记,此举可能导致公众的混淆和误解,此时他们便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撤销该存在争议的企业名称。《商标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