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恶意透支行为的。
前述条款中所描述之“恶意透支”,即指持有信用卡者以非法侵占为意图,超越预先设定的信用额度或欠款期限进行消费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依法催缴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第八条则明确指出,恶意透支的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但不足五十万元时,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因此,此类行为暂时尚未达到构成犯罪以及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程度。《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