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当事人是否已经领取了结婚证书,该法律亦有所特殊规定:
即若女方在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在此期限内禁止提出离婚申请;
但若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请求,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必要接纳男方的离婚诉求时,上述限制并不及于此。
2、任何提起离婚诉讼之人士,必然需为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任何他方不得以任何身份作为起诉者进行诉讼活动。
比如说,双方的子嗣或父母便不能以自身的名义对夫妻离婚之事提起诉讼。
3、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备完备的法定行为能力,依法不具有这种资格之人将不得提起离婚诉讼。
4、离婚诉讼的实施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基地及人民法院所辖权范围內。
(1)通常情况下,依据“控告者即被告人”的原则,即由被告人的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管辖该案;
若被告人住所地址与其常驻地不符,则应由其常驻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2)倘若夫妻一方离家超过一年时间,而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时候,由原告的居住地所在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3)如夫妻双方皆离家一年以上,对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之案件,则归被告经常居留地所属人民法院管辖;
若不宜由经常居留地所属法院管辖时,则由原告起诉时所在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