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言并非是确保视频遗嘱有效性不可或缺的要素。
在法学领域中,视频遗嘱被定义为使用录音和录像技术形成的遗嘱,对于此类遗嘱,必须要有两名以上的证人现场见证。
遗嘱人和证人都应在录制过程中清晰地解答他们的个人信息或肖像,并详细地注明时间日期。
只要上述条件得到实现,该遗嘱的合法性即受到认可。
故此,视频遗嘱并不一定需要经过公证手续,只需满足法定的形式要求及实质要件,那么其就会具备法律效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