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置遗嘱之后,若对其有异议或改变主意,根据相关的法律条例,立遗嘱之人有权撤回或者更改原先所订立的遗嘱内容。
然而,关于已经经过公证的遗嘱而言,遗嘱人无法自行撤销此项遗嘱,并需要重新拟定一份新的遗嘱文件,再前往公证机关进行新的遗嘱内容的公证,方能够实现撤回原有的遗嘱效力之效果;
同时,自书、代书、录音以及口头遗嘱等其他形式的遗嘱亦不得与公证遗嘱发生抵触和冲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