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外在效力,指的是债权转让所引发的让与人、受让人和债权人之间所产生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法律效果。
从法律角度来看,此种外在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让与人全数转让其债权并与原合同关系完全脱离之时,其无权再向债务人恳求给付事宜,而对于债务人而言,他们也无法再依照原有的合同义务向债权人履行相应债务;
其次,作为债权转让的受益人,新的债权人或共同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直接向自身承担债务责任。
再次,在债务人接获债权转让通知之后,若他们对让与人曾经提出过的抗辩、异议等内容仍有疑虑,这些疑惑和问题均可被用来质疑受让人,除非法律另行作出了其他明确性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