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乃刑事法律明确规定之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任何犯罪若经法定时期之泛过去,其刑事责任将被免除。
具体来说,(1)依刑法规定,对于最高刑期未达到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追诉时效为五年;
(2)而对于最高刑期在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的罪犯,追诉时效则为十年;
(3)对于最高刑期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间的罪犯,追诉时效定为十五年;
(4)此外,对于法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罪犯,他们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如有人于二十年后仍向司法机构提起追诉,需首先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
超过此期间,追诉时效即告终止,且不再进行追诉。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司法机关立案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试图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不受上述有效期之约束。《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