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动物的饲养者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依照第一千二百五十条,由于第三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受害方既可以向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提出索赔申请,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而在饲养者或管理者进行了赔偿之后,他们有权利向造成过失的第三人进行追索。
因此,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不良举动引起了狗的愤怒并伤及他人,受害者可以选择要求该第三人予以赔偿,同样地,他/她也拥有要求狗的饲养者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