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这一法定权利,我国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
为了确保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稳定和权威,我们必须认真探讨并思考:
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否应当以登记作为其生效的必要条件?针对建筑工程的合法垫资款项,是否应当赋予其优先受偿的权利呢?此外,若发包方未能按照双方所达成的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格款项,承包方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催告,要求发包方在合理时间内予以支付。
如果发包方逾期仍未付款,承包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发包方协商解决方案,比如通过工程折抵等方式来处理,或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示人民法院依照程序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以获取工程价款。
在此过程中,工程价款将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到清偿。《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