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于自愿意愿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配的协议,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这类被称之为“婚内财产协议”的协议,实质上就是夫妻之间通过书面文字来确定他们各自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类特定类型的协议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和保护的:
1.将财产划分为子女单独所有。
许多夫妇在签订这样的协议时都会把其中一部分的财产指定给子女,但是实际上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握着。
从法律角度考虑,这种做法类似于未全部履行的赠与行为,任何尚未完全完成的赠与都是无效的。
实际情况中,这种类型的协议引起了较多争议,许多案例都最后被判定为无效的;
2.只要有一方提出离婚就失去所有财产。
这个条款通常会被视为对离婚权利的严格限制,因此在法律上会被认定为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