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关系破裂后,男方拥有通过磋商或诉求实现未成年人监护权回归的权利,但这需要达成如下条件:
首先,是因为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父亲患有严重疾病或遭受伤害致使其无力维持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工作;
其次,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男方若未能尽到养育之责或出现了虐待子女的不良行为,甚至这些行为对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再者,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并表现出愿意跟从另一位家长生活的意愿,而这位家长也具备充裕的财力及责任心以供养他们;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合法且有充足理由需要改变现有的未成年人监护权状态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