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况之下,以下情形并不被视为医疗事故:1.在紧急关头为了挽救垂死患者的生命,医师被迫采取了可能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紧急医学处置手段,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2.在实施医疗过程中,患者出于自身异常的病情或特异的体质变化,而不幸发生的医疗意外事件;
3.鉴于当前现有的医学科技水平及预测能力有限,医师无法准确预见且无法进行充分防范的患者可能面临的不良反应等不利后果;
4.在无过错状态下,由输血这一医疗操作行为而引发的感染,从而导致对患者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结果;
5.由于患者自身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就诊或采取相应措施而延误治疗时间,最终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情况;
6.由于无法抵抗的外力、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客观因素,最终给患者带来不利后果的事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