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屡次实施受贿行为的犯罪者,不应当适用数罪并罚制度进行惩处。
原因在于,所谓的数罪并罚是指在针对同时触犯多宗罪行的犯罪分子时,对其每种违法行为逐一进行定罪和量刑,之后依据特定法律原则宣判并执行相应刑罚的确切准则。
然而,尽管数次实施受贿行为,实际上仅涉及到受贿罪这一单一罪名的采纳,故并不满足适用数罪并罚规定的条件,故不能进行数罪并罚。《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