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幼儿受到伤害时,幼儿园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教师为此存在过失行为,则先由幼儿园承担责任之后再以追偿方式向该教师追究。
然而,在幼儿园能够证实自身已尽最大努力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的前提下,则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幼儿园所承受的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是指即便无法自证完全满足教育、管理责任,那么也应推定幼儿园在此过程中出现了过失,从而依据法律规定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