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夫妇双方在婚后购置之衣物不应被划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范围之内,然而如若珠宝首饰具有极高的价值则应予以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对待,例如璀璨的钻石戒指以及华丽的宝石项链等,但是相对普通的黄金首饰则无需作为共同财产来处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凡属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皆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这些财产将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一)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形式的劳动力待遇;
(二)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三)智力成果及相关权利的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依法应归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