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进口产品或服务的增值税无法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对于由于管理疏忽或不当导致的物品被窃取、遗失或者变质等方面的损失,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则不能从销售的增值税总额中抵减。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我们所讨论的“非正常损失”并没有涵盖到自然灾害这一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