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如下情形,法院有权判决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一)存在诸如重婚活动或与他人羁绊繁多的共同生活状态;(二)施行家庭暴力行径或对家人实行虐待、抛弃之行为;(三)存在持续且屡教难改的恶习如赌博成瘾、吸食毒品等;(四)因情感纠葛而产生互相疏远隔阂,经累计已达两年时间;(五)除以上所列因素以外,任何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挽回的重大事件皆可作为离婚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