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正常情况推断,持借据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只需符合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定要求即可。在此过程中,借据得以作为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有效证据。当出借方仅持有借据,且向法院申请债权人要求借款人还款,其能否获得法院的公正裁决,关键在于出借方向银行方实际提供贷款与否以及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否有效成立。这就涉及到借款数额的大小差异问题,在巨额借贷案件中,出借方唯持有借据而无法证实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需要出借方追加其他辅助证据例如转账记录来加以证明。然而,在较为微小的借贷案件中,若出借方仅拥有借据的情形下,该借据既是当事人关于借贷事宜的共识事实,也是其作为借款实际交付的凭证,因为在这类小额借贷事件中,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判断,借款人无需再提供额外的转账记录证明已经收到了借款。但是,借款金额的大小实际上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通常而言,需要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出借方的经济实力、借款的背景及动机、交易方式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性判定。同时,不同的参与主体之间,同样一笔五万元的借贷有可能被认为属于较大额度的借款,需要附加转账记录进行证明;但在另外一些案例中,即便借款达到十万元之高,亦被视为小额借款,无需再予以转账记录的证明。因此,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为尽可能避免纷争产生,作为出借方最好采取转账的形式完成款项交付,尽量避免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以免未来借款人以资金未实际取得为理由提出抗辩。在这样的情况下,尽管出借方手中握有借据,法院也未必会完全认可其主张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