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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数罪并罚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请问数罪并罚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4-07 11:10:12 已帮助23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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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数罪并罚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1、限定加重之原则
刑法规则禁止对同种罪名进行重复判决,但在实现刑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数项罪名的综合效应。
因此,刑法规则规定了数罪并罚的方式。
根据此规则,在一些特殊场合,如被判定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时,必须遵循限制加重的原则进行合并制裁。
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限制,其具体表现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总和刑期受到限制,即在考虑决定执行的刑期时,其最终结果不能超过每项犯罪刑期的总和;
其次,数罪并罚的法定上限也受到制约,其最高限度分别为有期徒刑不超过二十五年,拘役不超过一年,管制不超过三年。
换句话说,当总和刑期超出此限制范围之时,数罪并罚的判决必须受到相应的约束。
2、吸收原则的应用范畴
在刑法规则关于限制加重原则的详尽陈述中,特别排除了死刑和无期徒刑。
然而,判决宣告的数个死刑、无期徒刑亦或是最严重的罪行为死刑、无期徒刑时,如何按照既定原则并罚,却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
我国刑法学者普遍认为,在此情况之下,应采纳吸收原则。
具体而言,刑法注重吸收原则的运用有两大场景:
(1)在判定的数个主刑之中包含了数个死刑或者最严重的罪名为死刑的情况下,仅需执行其中一个死刑即可,无需决定是否需要执行多个死刑或者其他主刑;
(2)在判定的数个主刑之中包含了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严重的罪名为无期徒刑的情况下,仅需执行其中一个无期徒刑即可,无需决定是否需要执行多个无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
此外,附加刑同样遵循吸收原则。
换言之,当判决要求十数个没收全部财产刑;
又或者仅仅是没收全部财产,随之而来的是判决罚金刑的情况下,只需要执行其中一个没收财产的命令即可。
3、并科原则的解释
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详细提到,若在数个刑事案件中判处了某些附加刑,那么这些附加刑仍然要按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这意味着,当涉及到主刑和附加刑两者的规定时,刑法所采用的是并科原则。
在刑法规则中,附加刑的适用有附加适用和独立适用两种模式。
其中,所谓的“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是指一些附加刑在主刑之外单独立法,而并非直接与主刑相生相连。
这就使得主刑的施用并不会对单处的附加刑产生任何影响。
因此,刑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要对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行为实施主刑与附加刑的并罚。《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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