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涵上,人身权囊括了多种权利,例如人格权就是从人身权中衍生出的更具体的部分;
具体人格权则涵盖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以及信用权等等。
人格权,这一概念源自于民事主体与生俱来不可分离的特性,且随人类的诞生而自然拥有,同样,当个体离世后,人格权亦随之消散。
另一方面,人身权则被描述为“财产权"的反义词,或者称为“人身非财产权”,这是指那种不能与自然人自身相分离并且没有直接经济价值的权利,通常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身份权,是作为权利主体由于某一特殊位置或资历所衍生的权利,它依存于当事人间互有的某种特定身份关系,并且,这类权利会随着这种身份关系的消解而相应地消失,其典型例子包括亲权、监护权、继承权以及著作权等等。
另外,二者所强调的权势性质也是有着显著区别的。
人格权更侧重于维护个人的独立性和尊严受到社会的保护;
然而,人身权则主要强调的是个体与他人之间紧密关联的关系是否应该得到社会的珍视和维护。《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