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该住宅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购置,则理应视为婚姻共有财产。
因此,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际,女方有权享有相应的产权份额,无需再行主张居住权。
然而,若此住宅实为男方婚前所有,因女方与男方之间存在关于居住权的合约约定,故女方可依据该合约享受占据及运用该房产的用益物权,以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
然而,双方契约人必需遵循书面合同形式签订居住权协议。
如无明显的约定条款,则该方将失去其居住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