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靠微信/支付宝等电子转账凭证而无书面借据,尽管也是可以作为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依据,却无法充分证实当事人之间曾存在过借贷的法律关系,由此可能导致债务人在诉讼中取得胜诉。
因此,建议您在行动之前,务必积极收集更多能够进一步确证债务关系成立的直接或间接证据,以完善你的诉讼资料,提高诉讼成功的机率。
关于如何具体实施以下是几项建议:
(1)尽可能搜集如手机短信、社交媒体上的聊天记录、电话交谈等任何对方明确承认借贷情况的相关材料;
(2)回顾借款当时的场景,尽量找到现场目击者并请求他们出庭作证;
(3)综合运用并适时出示以上证据,由法院进行尽职调查和细致审查,若法院决定作出支持你们的判决,则一旦确认所提供证据的来源及内容均合乎法律规定,并且可以充分证明贷款事实的真实性,对方便需要承担起偿还所有欠款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