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机动车驾驶证因受损而无法识别其真实内容,那么,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十个工作日内前往机动车驾驶证颁发地的车辆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新的驾驶证;
在此期间,为避免潜在的危险,驾车人员不得擅自上路行使机动车。
(2)机动车驾驶人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换领新证的,得授权他人作为其代理人,代其进行相关辆照更换服务。
代理人为完成该项任务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其代理人共同签署过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车辆管理所会在相关记录中载明代理人的详细信息,包括:
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件的名称及号码、住址以及联系方式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