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食品本身品质并无任何瑕疵,然而在销售环节中却存在虚假宣传或误导行为,则作为经营主体,应付依据消费者的请求,在原本损害赔偿额度之上进行追加赔偿,该追加赔偿的具体数额将依照消费者所购买产品或所接受服务的价格,加算至三倍;
倘若追加赔偿的数额尚不及人民币五百元,便以五百元人民币为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