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篇明确指出,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原则上不存在有效期的问题,自公共证明书核发之日起,均具有与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证据同等的法律效应,除非存在特定且需要经过严格流程审查的法定情况才能予以否定。
换句话说,只要公共证明书未被依法宣布作废,其效力就应继续生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