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死刑犯,他们同样具备捐赠器官的权利。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那些因为无人认领或者家属拒绝认领而无法得到妥善处理的死刑犯遗体,可视为其个人意愿,将其交由医疗卫生机构予以利用。
若在征求家属意见后获得同意,死刑罪犯的尸体或某些器官也有可能被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研究和实践中。
然而,由于中国采取的是有关死囚器官捐赠的自愿原则,因此器官资源紧缺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国内器官移植领域快速发展的一大障碍。
尽管尚未存在大规模的公民自愿捐献,但死囚器官却已经俨然构成了器官移植所主要依赖的重要来源。《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