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分居通常被定义为由于配偶间情感纠纷导致的彼此分离居住状态,同时亦有各自所承担的婚姻责任义务(如性生活等)的中断。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夫妻双方已不再同处一屋檐下,若并非由情感破裂引发的矛盾,而仅仅是因工作单位距离遥远或是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所致,这种情况便不能简单地视作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这一概念中所使用的"两年"时间,其具体算法如下:
1、自双方共同明确认知的最后一次共同生活之日次日开始计算,直至向法院提交离婚诉求的那一日为止;
2、分居期间应视为持续进行之过程。
若在此之后夫妇两人重新一同生活,则需将此刻作为新的时间起点进行重新计算。《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