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裁决类别繁多,可大致归纳为两大类,即内国仲裁裁决及涉外仲裁裁决。
关于内国仲裁裁决的审判,当满足以下特定条件时,一方当事人若未履行裁决义务,另一方可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受理法院批准后应立即实施。
然而,倘若被申请人能够提供雄辩有力的证据,证明裁决过程中有如下五大情况之一的发生,法院有权判定此类裁决为不可执行。
其一是指,在正式签署的合同文件中并未载明仲裁条款以及此后亦未签订相应书面仲裁协议的;
又如,争议事项并不涵盖于现有仲裁协议的范围之内或境内仲裁厅并不具备对此进行裁决的权力的;
此外,仲裁庭的构成配备或裁决施行的程序若存在违法现象,也将导致裁决无法予以执行;
最后,裁决结果所依据的主要证据缺失或不足以支撑裁决结论的;
又或是裁决适用的法律规范在确论上出现偏差的,以及在仲裁该案件过程中发现仲裁员涉及贪污受贿、徇私舞弊以及枉法裁决等不良行为的,以上这些均会引起法院判定执行此裁决的行为有悖于维护社会公众整体利益,因此决定不予执行。《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