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缓刑考验期的开始时间为判决确定之日,具体来说,即判决正式生效的当日便可开始计算。
若被告人对枉法裁判提出上诉或申请抵制,最终由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在此种情况下,自二审判决正式生效之日起,方可算作新的缓刑考验期的起点。
此外,被宣告缓刑的罪犯,需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监督与考察。
值得强调的是,此前因审判结果尚不明确而进行的羁押期间,并不能抵扣缓刑考验期。
2.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应为原判刑期之上增加一年以下的期限,且不得低于两个月;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应为原判刑期之上增加五年以下的期限,但同时也不得低于一年。
此类缓刑考验期的计算方式应自判决书指明的生效之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