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常规情况而言,儿媳并无赡养公婆之责任与义务,即儿媳并非法定意义上的赡养主体。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未明文规定儿媳须承担相应的公婆养老义务。
然而,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作为儿子配偶的儿媳,若能够为赡养年迈公婆付出自己的爱心和关怀,不仅是替丈夫履行应尽孝道,同时也彰显出对传统尊老敬老优良品德的传承与弘扬。《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