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买方认定卖方所供货物在表面品质上存在瑕疵,那么他有义务在特定时间段内向卖方发出明确通知。
1.若买卖双方曾就货物检验时间进行约定,那么买方应于此期间将实际数量或品质与预先约定不符之处告知卖方。
如买方对此有所疏忽或故意不予通知,则可被视作所供货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事先约定条件。
2.如果买卖双方并未对检验期间作出具体约定,那么买方须在发现或应有可能发现货物数量或品质与先约不符的合理时间段内向卖方进行通报。
若买方在这一合理期限内并未发表任何相关声明,或者从收货日算起两年之内仍未向卖方通告其所发现的问题,便可视作所供货物的数量或品质符合先前约定;
但需注意的是,对于货物本身包含质量保证期限的情况,应遵照质量保证期限,此举不适用于前述提到的两年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