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类宠物的人,其未实施牵引犬只的行为本身并不触犯法规。
然而,若该犬只主动发起攻击或涉及到骚扰他人的事件,便有可能产生法律责任。
因此,携带犬只外出漫步时,必须确保行人和其他动物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避免任何形式的骚扰行为。
尤其是在犬主尚未实行牵引措施的情况下,若行人感到自身安全遭受威胁,甚至遭到了犬只的骚扰,此时采取如击打犬只或踢开犬只等自我防护措施皆属合法与必要之行动;
倘若在此过程中导致行人受创,犬主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