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制度旨在让那些曾经触犯法律并受罚的犯罪者早日回归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中去,为了确保这一过程的公正公平,我们特意制定了一些必要的条件作为约束。
首先,仅限于被判定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有资格申请假释。
但需注意的是,对于曾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且犯罪性质属于严重的如杀人、爆炸、抢劫、强奸或绑架等罪行的罪犯,他们不能获得假释的机会。
其次,假释的执行余刑必须达到一定比例,被判定为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剩余有期徒刑需执行至二分之一及以上;
而被判定为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则需实际执行监禁有期徒刑至十年以上,才能提出假释申请。
然而,若出现像国家政治、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这类在特殊时期需要特别照顾的情况,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这部分人的执行期限可能会有所放松。
最后,假释的实质条件也是严格的,在此期间,犯罪分子不仅要主动遵守各类法规,积极参加教育改革以实现自我改造,并承认自身错误以便不再给社会带来危害,才能够符合假释的要求。
假释的审批程序和减刑大体相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不按照正规程序进行的假释均属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