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几种主要的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
(1)当法律文书生效之后,违反法律规定而故意将财产进行隐瞒、转移、出售、破坏等行为,从而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执行其内容的情况,这被视为法律上严格定义的“恶意转移财产”现象。
(2)若因债务人有意放弃其已到期的债权或是无偿地转让其财产,给债权人带来了损失,那么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如果债务人采用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来转让财产,且这种行为对债权人产生损害,同时接收财产的人又明知此种情况的话,债权人同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一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必须要严格限制在债权人的债权范围之内。
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来承担。
以上这些情况也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范畴。
(3)在夫妻离婚时,部分人会采取各种手段以实现独自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例如藏匿、转移、低价售出夫妻共同财产,甚至还可能故意毁灭、破坏、滥用夫妻共同财产,或蓄意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妄图侵吞对方财产。
若在离婚时分配合法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情況,对于该当事人则应该分得更少或完全没有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