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承担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不同形式:
首先,是免责的债务承担方式。
这意味着,当债权人就某项特定债务达成共识后,债务人有权将该项债务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其他第三方来承担。
这样做的效果体现在,原始债务人能够从债权法律关系中脱身而出,无需再为其转移出去的债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所谓“免责”);
而接受债务转移的第三方则扮演起新的债务人角色,需要全盘接手并负责这项承接而来的债务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与原来债务相关的附属从债务,除了那些特殊专属于原始债务人自身的之外,其余部分都必须跟随原始债务的转移而转嫁给这个新的债务人来承担。
同时,原始债务人所有的抗辩权,也都将被新债务人依法合理地用来对抗债权人。
其次,是非免责的债务承担方式。
这种方式下,尽管债权人仍然存在,但原始债务人不需要离开债权法律关系,而是会有第三方人员加入到这个关系中来,与原始债务人一同承担起这份债务。
在非免责的债务承担过程中,鉴于原始债务人并未脱离债权关系,所以对于债权人权益并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原则上并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批准和许可,只需要告知债权人,就可以自动生效了。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