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户如今仅剩子女与继父相依为命,在此道义伦理与法律规制下,理应由他们依照实际公正的原则共享应得之财产。
自顺应法定继承程序起,各继承权利人均得以就财产分配事宜展开深入的讨论与协商,若是未能达成共识,亦可诉诸法律途径寻求解决之道。
依据法定程序中遗产分割要点,需对被继承人提供关键的扶养者可适当增加其所得遗产份额;
对于有经济基础及抚养能力却未尽义务之继承人,则应适度减少其受益或者不得分享遗产。
若丧偶者的儿媳或女婿对家中长辈尽到了居功至伟的照顾职责,他们便有权作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
若继承人先行离世,则由其晚辈直系血亲接替继承。
代位继承通常仅能获得其父亲或母亲本应获得的部分。
除此之外,若有其他人对被继承人提供了重大扶助,也可酌情给予他们适当比例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