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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的区别

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的区别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3-03 04:17:32 已帮助199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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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的区别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


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


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规定民法典免责的债务承担构成要件有几个方面的内容,如果要将债权进行转让的话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可以的,对于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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