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另一方的做法应难以认定为敲诈恫吓。敲诈恫吓通常都是以违法占有受害人财物为主观目的,使用会另受害人产生精神压力的事由胁迫受害人,迫使其屈服,从而实现敲诈恫吓受害人的违法或犯罪目的。面对敲诈恫吓,通常都是受害人如果不屈服,就会使得自己或其近亲友的生命权、财产权、名誉权、健康权等方面受到损害。受害人面对敲诈恫吓除了屈服就只有报警。而问题所描述得情形,不构成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权、财产权、名誉权、健康权等方面导致损害,且两方解决问题的方式还能够通过诉讼解决。因此,不应构成敲诈恫吓。
2、如果当事人对于另一方的赔偿主张不能认同,在打人受到的隶属行政处罚,警方调解未果的情形下,能够告知另一方单独就民事部分诉讼己方,一切交给法院来裁判。rn如果当事人受到刑事处罚,且不能认同另一方的“狮子大开口”,那么能够告知另一方在检方提起公诉阶段提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
3、如果客观事实证明,受害人对于冲突的产生、激化、发展等均负有犯错,当事人作为侵权人能够依法要求减轻赔偿职责。
4.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4条、292条、293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