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警扣押车辆期限是不得超过25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4.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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