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分居行动并不等同于双方已经完成了离婚程序,无论分居时长如何,都并未达成法定意义上的离婚。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形式仅包含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类。
若夫妻双方均愿意离婚并就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事宜达成和谐共识者,可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履行离婚手续;
如有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有关组织有权提供调解服务,若调解无果或调解无效则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因感情不和而产生分居现象且持续满两年,人民法院应给予离婚许可。
然而经人民法院判定不予离婚之后,假设双方长期分居且再度分离年度达到一年以上者,任何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时,应给予离婚许可。
法律对于分居的概念有着严格的界定,首先必须是由于感情不合而非其它客观原因(例如工作需求、公差出行、求学、子女入学等)所造成的分居;
其次,分居状态需保持连贯性,即感情不合所引发的分居需要持续存在,若双方在短暂分居后仍然生活在一起,尽管累积的分居时间满二年甚至更久,但因其无法满足持续分居的条件,法院有可能无法据此裁决应当予以离婚。
以下是几种可能用于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常见证据清单:
1.一方在外独自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协议书,尤其强调是书面协议,而非口头约定,同时需确保另一方承认该约定;
3.能够证明双方相互往来的通信记录、电子邮件等,以此证明两人感情出现裂痕并因此分居的事实;
4.人证亦可被采纳,例如双方皆熟知的家庭好友或是家族成员。
然而人证的采纳带有一定风险,因为证人可能会因维护自身利益与夫妻一方产生利害关系,再加上分居属于家庭内部事务,故单独一份证人证词很难令法院信服,因此建议提供更多支持证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