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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已婚男子以未婚的名义与我同住,而后发现他是已婚身份,侮辱、辱骂。

杨* 浙江 - 杭州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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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已婚男子以未婚的名义与我同住,而后发现他是已婚身份,侮辱、辱骂。

依照目前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司法解释的限定,重婚罪有两种情形:一是,有另一半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另一半而与之登记结婚;二是,有另一半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住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另一半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住生活。也就是,同住者即使无登记结婚,也存在成立事实婚姻的可能。由于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制认同主义,即有要求地认同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1986年11月21口最高人甩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住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限定:第
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住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如诉讼时两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要求,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诉讼时一方或两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求,可认定为违法同住关系。第
二,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住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雷同住两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要求,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雷同住的一方或两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求,应认定为违法同住关系。第
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住生活按违法同住关系对待。现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施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限对事实婚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认同主义。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实婚都将被认定为违法同住关系,不存在“重婚”的问题。据此,事实婚只有被认同有法律效力时,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也才谈得上与其它婚姻关系的重合,从而构成重婚罪。若事实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认定为违法同住关系,则当事人所谓的“夫妻关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谓“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了。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另一半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另一半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正室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无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住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另一半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另一半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住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正室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有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无另一半,但明知另一方有另一半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住而重婚。

2019-02-09 22:56: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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