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收费的原则--原告人预交--败诉者承受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限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限定交纳其他诉讼花费。诉讼花费在原告诉讼时由原告先预交,法院审理后,在裁判中确定诉讼费的负担,通常由败诉方负担,如果原被告两方都有职责,由两方分担。对于离婚案件,由于其特殊性,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上情况决定。收费准则案件受理费(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牵涉财产分配的,财产总额不超出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出一万元的,超出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到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2.超出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3.超出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4.超出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5.超出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6.超出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7.超出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准则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本市具体限定为:离婚案件(牵涉财产总额不超出一万元的)交纳五十元,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交纳一百元,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案件交纳一百元(无争议金额的)。
2019-01-20 06:32: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