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体职责的认定第一条机敏车发生交通意外导致损害,机敏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犯错,并适用侵权职责法第四十九条的限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职责:(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敏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意外发生原由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驶人无行驶资格或者未获到相应行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行驶机敏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行驶机敏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敏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犯错的。第二条未经应予行驶他人机敏车发生交通意外导致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职责法第四十九条的限定请求由机敏车行驶人承受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敏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犯错的,承受相应的赔偿职责,但具有侵权职责法第五十二条限定情形的除外。第三条以挂名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敏车发生交通意外导致损害,隶属该机敏车一方职责,当事人请求由挂名人和被挂名人承受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被屡次转让但未解决转移登记的机敏车发生交通意外导致损害,隶属该机敏车一方职责,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托付的受让人承受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套牌机敏车发生交通意外导致损害,隶属该机敏车一方职责,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敏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受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敏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认可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敏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受连带职责。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准则的机敏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敏车被屡次转让,并发生交通意外导致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受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接受机敏车行驶训练的人员,在训练活动中行驶机敏车发生交通意外导致损害,隶属该机敏车一方职责,当事人请求行驶训练单位承受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机敏车试乘经过中发生交通意外导致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受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犯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职责。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敏车发生交通意外导致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受相应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准则、行业准则或者地方准则尽有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路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意外导致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受赔偿职责的,适用侵权职责法第七十六条的限定。第十条因在道路途堆放、歪斜、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做法,导致交通意外导致损害,当事人请求做法人承受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准则、行业准则或者地方准则尽有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受相应的赔偿职责。第十一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准则、行业准则、地方准则的强制性限定设计、施工,招致道路存在缺陷并导致交通意外,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受相应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9-01-18 08:40: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