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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两次处置符合法律限定吗?

张** 青海 - 海北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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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两次处置符合法律限定吗?

刑法限定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的做法人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只有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犯罪爱人)的情况下,做法人才会认识到自己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掩瞒做法,会发生妨碍刑事司法作用的结果,也才可能具有犯罪有意产生的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的做法人为了逃避打击,会千方百计地制造自己不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证据。如果以明知即是确定知道,才构成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那么很可能就违背了立法原意,有放纵犯罪之嫌。因此,立法的意图应该并不是一种限制解释,而是在尊重案件客观情况下的一种推定解释。这种推定并无扩大犯罪的打击面,而是强调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通过案件的事实上情况从以下两方面来推定做法人的明知:
一、已经知道。
已经知道是做法人根据相关事实,已然断定出自己所掩饰、掩瞒的必是他人犯罪所得之赃物,或认识到可能是赃物,但又不能绝对肯定。也就是说,为了需要“已经知道”的要求,做法人只需要认识到可能是赃物、或许是赃物就足够了。
二、应当知道。
应当知道是做法人只要对赃物具有预见本领,不论可否有事实上认识,都隶属“明知”。根据做法人实施做法时的相关情况,推断出做法人已经知道必然或可能是赃物的情况。也能够说,“应当知道”为认定明知在证据和流程上提供了具体准则。通常来说,应根据做法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掩饰、掩瞒物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品种、做法人与案犯的关系、了解程度等方面推定做法人可否明知是赃物。
综上,对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中“明知”的推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1、做法的时间。即做法人见到、接触赃物的时间,如果是在夜间收购,数量较大,尽管做法人矢口否认不知是赃物,也能够认定做法人在主观上对物品的赃物性质是明知的。
2、做法的地点。如查明收购、转移、销售赃物的地点是在隐秘、偏远地点,路人稀少等因素,能够认定为明知是赃物。
3、交易的价格。通常来说,案犯为使赃物赶紧脱手,变成可流通的货币形式,其转手赃物的价格往往远低于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如果做法人收受物品的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中间价格的,就可作为判断做法人是明知赃物。
4、交易的方式。做法人与案犯商定或事实上在秘密地点或非公开场所交易托付物品,无正当交易手续的,能够推定其“明知”。以上是对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构成要件是什么问题的解答

2019-01-10 18:3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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