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意外损害赔偿案件中,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根据肇事者和受害人在交通意外中的犯错程度以及各自的交通违规做法在交通意外中作用力的大小来确定两方的职责程度。 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了犯错职责原则,即根据两方的犯错程度确定相应的职责。因而通常来说,犯错越大,职责越重。为充足保障受害人尤其是非机敏车行驶人以及路人的利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还限定了机敏车行驶人或所有人的无犯错职责,即机敏车与非机敏车、路人发生交通意外,导致另一方人员丧命或者重伤,机敏车一方无犯错的,应减轻机敏车一方的职责。
2018-12-20 14:53: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