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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 - 漳州
只要能够证明相关事实的真实存在性,就能够作为诉讼的证据之一,这隶属法定证据的范围。《民诉法》限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判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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