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在无事先特殊书面商定前提,隶属夫妻共有债务,需要夫妻一起承受偿还职责。 夫妻离婚时能够商定共有债务有一方承受,但是这份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合法权益,债权人能够依法诉讼离婚的夫妻俩主张债权。 离婚夫妻俩一方就共有债务承受连带清偿职责后,能够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另一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有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有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隶属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限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配问题作出处置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有债务向男女两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有债务承受连带清偿职责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018-11-21 06:00:40 回复